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3〕8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完善药品和耗材挂网规则强化价格监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144号)、《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施《深圳药品交易平台挂网药品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工作实际,为加强挂网药品管理,现就深圳药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挂网药品价格分区管理
(一)实行数据分区
1.根据平台挂网药品的“交易价格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挂网药品连续2年或2年以上,在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交易价格状态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价格仍属有效的挂网价格,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医疗机构采购不活跃区药品时,原挂网价格低于挂网监测价的自动重新激活;原挂网价格高于挂网监测价的,订单价格自动调整为挂网监测价的水平,供应单位响应订单后,不活跃区药品在正常完成本次采购的同时自动激活,按挂网监测价转入活跃区管理。
2.设置“价格警示区”,纳入广东省(含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中所明确及其他政策文件所要求的相关药品,在医疗机构采购时予以警示。
(二)落实分区管理
转入“不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原则上不作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保留在“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平台前端显示,面向医疗机构公开并作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
二、明确挂网药品价格要求
(一)直接挂网药品
1.国家、广东省(含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挂网。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与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全国最低价两者低值;国家医保谈判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医保目录准入竞价时的报价(如有)与全国最低价两者低值,鼓励按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原则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不高于原研药和参比制剂;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不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全国最低价即正在执行的(含已产生结果待执行的)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下同。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交易价格包括各省平台实际采购价、中标(挂网)价等,集中带量采购价格除外。其中,广东省最低交易价格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和深圳药品交易平台三者之间的低值。
3.国家短缺药品,挂网价格要求同限价挂网药品。
4.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及国家、广东省要求直接挂网的药品,按照有关规定挂网采购。
(二)限价挂网药品
限价挂网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还应符合以下相应要求:
1.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挂网监测价。
2.已完成制造工艺变更的过评药品新申请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不得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未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的过评药品新申请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不得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的60%。
3.原研药或参比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后续挂网的过评药品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企业挂网监测价。
4.尚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新申请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原研药品、参比制剂价格。
5.在广东省未挂网(含挂网无价)、由医疗机构分散议价采购的药品,新增挂网申请报价不得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中位数。
6.第八批及以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广东省为非中选、非备供的,挂网价格应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两者中的高值。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在广东省为非中选、非备供的,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两者中的高值。
7.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三、实施挂网药品价格动态管理
深圳平台对所有挂网药品价格实行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挂网药品价格动态管理分为企业自主申报、按政策规定调整和平台发起价格联动三种方式。挂网药品如出现低于平台挂网价的全国最低价,企业须在该价格执行之日起30日内在深圳平台进行信息申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价格动态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未如实申报价格)予以暂停挂网。
四、其他事项
(一)除高于国家联采办制定的集采红线价、挂网价格治理、产品质量问题、信用评价等撤网外,原则上暂停受理已挂网药品撤网申请。
(二)此前发布通知中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5日
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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