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4号)文件要求,深圳交易平台现开展2020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和报名范围
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其中已在深圳交易平台交易的药品本次无需申报。
二、时间安排
会员系统维护:2021年8月27日-9月3日12:00
采购平台维护:2021年8月27日-9月3日18:00
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下同)即日起在会员系统完成信息维护,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平台进行企业及产品报名工作。具体操作请按照《生产(经营)企业平台操作手册》(附件)要求进行。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均应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等要求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信用承诺书》,具体操作及要求按《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申报工作的通知》执行。
2.生产企业在产品报名时须填报截至2021年7月31日前在执行的全国最低价并申报挂网价。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同规格的药品,挂网价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且不得高于协议期内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不同规格的药品,挂网价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且不得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3.同一省份,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有多个价格的,换算到最小制剂单位,取最低值作为该省价格。
4.请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报名时,同规格药品选择一个可供应的临床常用包装进行申报,该包装将作为实际供应包装。
四、其他事项
1.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企业,请根据数字证书业务指引要求办理数字证书(详见官网-相关下载-“数字证书业务指引-CFCA”)。
2.企业须对自身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在执行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地区采购价格低于深圳平台成交价格的,将实施价格联动。
4.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业务咨询人:杨女士 电话:400-6086-111(工作日:8:30-12:00,13:30-18:00)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日
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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